答:根据规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新办商贸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有固定经营场所;⑵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新办工业企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⑵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办企业,应在实际经营前或实际经营后90天内提交一般纳税人申请(实际经营时间按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时间来确定)。
在新办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是这样管理的: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不少于六个月。辅导期管理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即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联信息采集后,必须经过金税系统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申报抵扣;二是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00元,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超过25份,如开票限额或数量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预缴增值税。辅导期期满后,纳税人应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约谈、实地查验后,符合条件即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