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经想经营食品生意,到工商局打听后得知,若注册“一元企业”,企业名称中不能用“公司”字样,只能用“所”或“部”等,这样一来,进货时恐怕大的集团和分销商会因为“营业部”规模太小,而不愿合作。
实际上正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此外,合伙企业也符合“一元钱办企业”的原则,它也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额,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它是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
之所以把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说成是“一元钱办企业”,而非“一元钱办公司”,是因为二者都有各自的法规,而又不属于《公司法》范畴。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都是企业法人。公司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按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履行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例如,新的《公司法》草案中所说的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正是对应这条规定。新近出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提出,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10万元降至3万元,并允许出资人在2年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