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建国表示:与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免于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更大限度地开业自由,即使找不到其他的理想投资伙伴,仍然可以一人开办公司。其次,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其依法加以规范,将极大地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市场,有利于促进创业、扩大就业,推进经济的发展。
一人公司很容易被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但《公司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如出资高门槛、法定资本制、严格的书面决策制、财务报告审计制等规定,来尽量保证一人公司的经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