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这是指作为公司机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职权范围及组成人员的选任和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因此应当由法人机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这些机关的人员对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负责,必须在公司享有的权限范围内或在他们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有效的业务活动,做到服从、勤勉和忠信,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谨慎的决策,维护和推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公司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但是至少要有董事一名或者监事一名,实践中很多人将监事由自己的一名亲属担任,呵呵,这也不违法。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它本身不能直接进行活动,其具体业务的执行是由自然人来实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书面文件都要有他的签名,如合同、担保书、票据等。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印章字样是设立登记的必需手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指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