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市将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本市人员自主创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创业培训补贴最高每人不超过850元
政策内容:补贴对象为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补贴标准按最高每人不超过850元计算。
办理程序:办理创业提高培训补贴,由申请单位(市、区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补贴资料送市、区创业指导中心;各区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及补贴金额于当月20日前报送市创业指导中心。
办理创业模拟实训补贴,由市创业实训基地根据实训学员毕业人数,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报申请补贴相关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
创业扶持补贴孵化基地可获2万元补助
政策内容:扶持对象分为两种,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
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等各项服务。上述比例每同时增加5%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创业孵化对象属本市户籍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最高限额8万元的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100万元的贴息贷款。
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给予2年房租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料汇总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自主创业者每经营一年将奖励3000元
政策内容:奖励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或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分为自主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其中自主创业,每经营一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为期2年。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期2年。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所在区创业指导中心,各区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奖励金额于当月25日前报送所在区的财政局。所需资料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奖励申请表》或《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推荐创业项目申报者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
政策内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个。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在项目推介会上给予重点推介。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