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 B.C.C.B.B
6—10 C.C.B.D.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BCD
3.ABCD
4.BCD
5.ABC
6.BD
7.AD
8.ABCD
9.ABC
10.BCD
三、判断题
l一5 F.T. F.T.F
6—10 F.T.F.F.T
四、案例分析
1.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承担很大风险。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2.答:责任在买方,FOB价格术语,买方负责安排运输。货代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代办货物清关手续、交接货物、向承运人订舱等。这些事项可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因此,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为卖方代办出口清关就推断出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包括订舱在内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可以参考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通过F组术语体现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下,卖方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货物运输环节由买方负责,由其委托订舱运输。卖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单完全基于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的约定,与货代公司的意思表示无关。卖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单的真正功能仅为托收货款的货物收据,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乙船公司提单则证明了买方与真正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货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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