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9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9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应当返还乙公司100万预付款。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研究所与丙公司。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研究所与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在原始凭证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丙公司,而甲公司、M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票仍为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另外,丙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丁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M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自始不产生票据效力,因此乙公司不能依据该汇票行使追索权。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