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企业合并
68.在某些国家,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与该国相应的所得税法所要求的方法不一致。为财务报告的目的和为纳税的目的确认收益或费用而在两者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处理。
69.由于被购买企业的所得税应税亏损向后期结转而带来的潜在利益,如果购买方在购买日没有将其确认为可辨认资产,它可能在以后实现。当发生这种情况时,购买方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将此利益确认为收益。此外,购买方对购买中产生的商誉的米摊销余额中应分配给那些纳税利益人的部分应确认为费用。
揭 示
70.对于所有的企业合并,应在合并发生的当期的财务报表中,作如下揭示:
(1)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名称和情况说明;
(2)合并的会计方法;
(3)会计上的合并生效日期;
(4)由企业合并产生的,但企业决定处理的经营活动。
71.对于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应在合并发生的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补充揭示以下内容:
(1)所购买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购买的成本,并说明已经支付的购买价款或有可能支付的购买价款;
(3)由购买导致的并于购买日确认的,为重整和其他工厂停业费用所提取准备的性质和金额。
72.财务报表应揭示:
(l)商誉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摊销期间;
(2)当商誉的使用年限或负商誉的摊销期间超过五年,说明所采用的期间的理由;
(3)当商誉或负商誉未按直线法摊销时,说明摊销的其他方法以及认为此方法更合适的理由;
(4)在期初和期未对商誉和负商誉作如下有关的对照:
期初总金额和累计摊销额;
本期内记录的额外的商誉或负商誉;
本期内的摊销额;
由于资产和负债价值随后的确认或变化引起的调整;
本期内的其他冲销额;
期末总金额和累计摊销数。
73.在一项购买中,如果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购买的价款只能在发生购买的期间末暂时确定,应予以说明并提出理由。如果对这种暂时的公允价值已作了随后调整,应对这些调整在有关期间的财务报表中加以揭示并予以解释。
74.对于股权联合方式的企业合并,应在股权联合发生的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补充揭示如下内容:
(1)发行股份的说明和数量,以及各企业为实现股权联合而互换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各企业提供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3)合并后企业财务报表净损益中所包括的各企业在合并日以前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非常项目和净损益。
75.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一般揭示要求,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说明。
76.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生效的企业合并,第70 74段所要求的资料应于揭示。如果无法做到,应对此加以说明。
77.有的企业合并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生效,但仍在某一参加合并的企业被授权签发财务报表之前,如果企业合并非常重要,以致不揭示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恰当的评价和决策的能力,就应予以揭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升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78.在某种情况下,合并的影响可能允许合并后的企业按持营方一经双另续或与假设来编制财务报表。这种假设对于参加合并的一方企业企业来说,也许都已不可能。
例如,当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个有机会获得可以在该企业使用现金的企业合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发生现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这种信息加以揭示,则具有相关性。
过渡性规定
79.鼓励但不作为要求将本号准则追溯用于前期。如果不追溯采用本号准则,则被认定原先存在的商誉或负商誉已作适当的确定,以后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原先已存在的商誉或负商誉的摊销期,应是企业摊销政策中规定的剩余年限与本号准则规定的摊销期间两者中较短的一个。
生 效 日 期
80.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