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字词语 口号 名人名言 顺口溜 祝福语 短信 教学文档 教学总结 教学反思 考研 自考 企业管理 营销 人力 财务 个人创业 求职指南 厨艺教学 物业 管理文库 谜语

当前位置:得优网文章资讯范文党团工作领导讲话在县人大常委会学习《城乡规划法》会议上的发言

在县人大常委会学习《城乡规划法》会议上的发言

    01-23 17:29:58    浏览次数: 160次    栏目:领导讲话

标签:领导讲话学习心得,领导讲话稿,领导讲话稿范文,http://www.deyou8.com 在县人大常委会学习《城乡规划法》会议上的发言,

2、规定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⑴选址意见书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

(6)临时建设规划管.

(7)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

(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

(9)规划师执业资格管.

六、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

⑴上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⑵上级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的权力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或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下级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依照《城乡规划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⑷上级行政部门纠正下级部门做出的错误许可的权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⑵城市、镇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代会审议,在报批时应当将人大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⑶地方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代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⑷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⑴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征求意见。

⑵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公布。

⑶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对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作出了规定。

八、强化法律责任

强化法律责任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看:

1、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

⑴是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⑵是规定对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规划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的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⑶是规定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主要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顿、降低或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

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明显加重了罚款的数额,原《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是处违法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⑵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⑶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授予政府强制拆除权

主要是规定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九、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1、规划师执业资格管.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