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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人大常委会学习《城乡规划法》会议上的发言

    01-23 17:29:58    浏览次数: 160次    栏目: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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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

城乡规划法的目标不是为加强管.而设定,加强管.是为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城乡规划管.也只是一个手段。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法制化,实现].www.deyou8.com的..城乡空间协调布局和人居环境的改善,真正为人民群众谋福址。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破坏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居环境的现象,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规模;乡村规划管.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规范等等。这些都需要城乡规划统一考虑解决。

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乡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法最终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城乡规划公益性的.中体现。这就要求要正确方www.deyou8.com的案,范.欢处.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部份:《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较彰显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其特点和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1、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

2、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镇的建设和发展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www.deyou8.com的..和空间布局等规定都体现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⑴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草案公告,并.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⑵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

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4、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⑴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⑵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⑶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科学地对城市和镇作了区分

原《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按照这个定义我们竹阳镇以及我们县内的其它建制镇都叫做城市,然而《城乡规划法》就没有象《城市规划法》那样作定义,而是在很多条中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怎样做规划、怎样修改规划。比如《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这就科学地对城市和镇作了介定,镇就不能再称作城市,镇就是镇,无论你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还是其它的建制镇。

三、构建城乡规划新体系,结束城乡分治的二元时代

.个城乡规划体系是纵横两线、九规划组成。纵线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横线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这种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突出了五大特点:

1、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3、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www.deyou8.com的..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讲一下法律上使用“应当”的含义,与“可以”的区别)

4、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作用

《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那么规划条件来自于哪里呢?应当来自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见,如果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不能出让国有土地的。足以显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镇规划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5、结束城乡分治,统筹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们国家的城乡规划是建立在《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镇规划建设管.条例》基础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二元分治结构。《城乡规划法》结束了这种二元分治时代,开辟了统筹城乡规划的新时代。

四、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作了严格规定

1、规定了对城乡规划评估的制度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同时还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规定了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条件

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法定条件是:第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第二,行政区划调.确需修改规划的;第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第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第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3、规定了修改城乡规划的程序

⑴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①组织编制机关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②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得到同意);③编制修改方案;④报批。

⑵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①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②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③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同意;④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⑤报批。

www.deyou8.com的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

1、确立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制度

⑴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再报送有关部门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⑵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⑶规定规划条件不变更为原则、变更为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4)规定了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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