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资金数额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资金数额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营业期限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隶属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隶属公司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