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1.A、D。甲某属于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间接故意杀人;乙某虽然与甲某共同加
害丙某,但仅有伤害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杀人罪的共犯。乙某属于无事生非随意打人,故构成
寻衅滋事罪,不是伤害罪。
2,A、D。提示:AD根据第247条和第238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C为结果加重犯。
3.C。先是报复伤害,独立构成犯罪;后来又索要财物,对此种情形按敲诈比较合乎情理。
如果双方素不相识、暴力行为严重,取财行为可认定为抢劫罪。
4.B。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所以一旦控制被拐儿童,犯罪既遂,从时间上讲已经没有
中止的余地。从原因上讲,甲某因为找不到买主才将被拐儿童放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
不能成立中止。丙某不知情,所以不构成犯罪
5.G、K、L、M、N、R、S。其中GKLMNORS属于所谓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
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93条。o属
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其他:A破坏交通工具罪,认为造成死亡结果,属
于该罪加重犯。也认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加重结果之一包容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属于法条竞合
关系。其中破坏交通工具是整体法(结果包容①故意致人死伤;②故意毁损财物)优先于局部
法(故意杀伤他人)适用。B爆炸罪其与故意杀人的关系同A。C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导致死亡的属该罪之结果加重犯。E强奸罪结果加重犯。F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HI绑架罪的加重犯。J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T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罪之情节加重犯。
6.C。提示。A是失火罪,可包容火灾造成的(1)人的伤亡;(2)财产损失。因失火造成
人身伤亡的与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是法条竞合关系,失火是“整体法”,优先于过失致人死
伤的“局部法”适用。因为“特定人生命健康”是“不特定众人生命健康”的一部分。B是重大责
任事故罪。D是医疗事故罪。C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过形式通常为“过失”,按过失致人死亡
认定,但若明显有伤害故意的,不排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B。虽然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在司法
实践中通常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8.A、D。绑架又杀害人质包括三种情况:(1)勒索财物后撕票的;(2)勒索过程中撕票
的;(3)以绑架勒索为目的扣押人质,先将人质杀害,后勒索财物的。本案不属于这三种情况,
因为甲致乙死亡时不具有勒索的故意,仅成立故意杀人罪,在杀人后借机勒索的,单独成立敲
诈勒索罪。
9.C。乙女系在家中长期受丈夫虐待离家出走,逃婚而与他人同居,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
重婚罪,因此甲不构成重婚罪的共犯。
10.B、D、L。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1.A、B、D。第238条。
12.A、B、D。第238条。
13.A、B、C。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认定,第241条。
14.A、B、C、D、E。第240条。
15.D。具有强制性,成立强制狠亵妇女罪。没有奸淫意图,不是强奸罪。
16.A、B、c、D。这种情形,仅根据客观表现难以判断,必须结合支配行为的主观意图,主
客观统一才能作出认定。支配行为的意图,往往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比如甲乙与丙素不相识,
谈不上债务纠纷,不可能是为索债而非法拘禁。
17.A。诬告陷害罪的特点是捏造了整个犯罪案件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伪
证罪是就既有的刑案以证人身份对关键事实情节作虚假的证明。
18.B。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