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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罚论

    01-23 22:39:58    浏览次数: 886次    栏目:司法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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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A、B、C、D。提示:《刑法》第86条撤销假释事由。
    13.B。《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其中,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不满10年”等,不含5年、10年“本数”在内。
    14.A、B、C、D。
    15.A、C、D。A服刑期问犯罪并罚,先减后并,即(5—3—2)应在10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
执行的刑期。C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服刑期间再次犯罪不成立累犯。
D不是累犯,不是一罪判10年以上的暴力犯,可假释。另减刑可适用于除死缓犯外的一切罪
犯。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对其无期徒刑可以减刑。
    16.B、D。提示:B第63条酌情减轻,D第81条“破格提前”假释适用。A类推已废止;C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罪犯,没有例外。
    17.A、D。提示:BC,在案人犯交待“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
    18.A、D。提示:B是不负刑事责任;C醉酒不是减免事由。
    19.A。提示:预防根据对象不同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
但不是目的。“报应”也属于一种刑罚目的观,曾经被人们推崇。“刑法”目的是(1)保护社会
利益;(2)保障公民权利。    
    20.A、B、E、F、G。刑罚方法的知识,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刑罚种类。被判处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实际服刑终身。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可
以因获减刑、假释或者赦免。而在有生之年出狱。
    21.A、C、D、E。罚金刑立法适用。
    22.A、B、C、D、E、F。单处罚金的适用。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的规定第4条。
    23.A、B、C、D。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的规定。
    24.A、B、C、D。参见最高法审理未成年人案解释第11条。
    25.A、B、C、D、E。参见最高法院审理未成年刑案的解释。
    26.B、C、D。累犯法定不得缓刑。注意,具备B、C、D三者之一就“应当”适用缓刑。
    27.A、B、C、D。对未成年犯扩大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参见最高法审理未成年刑案的
解释。
    28.A、D、E、F、l。减轻处罚的适用
    29.B、D。提示:A缓刑考验不是刑罚执行,不存在已执行的刑期,所以视同判决宣告前
的数罪并罚。C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犯罪,即使与原判罪行属同种罪,也要与原判罪行
属罪并罚。D注意,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则吸收罚金刑,决定执行没收财产刑。
    30.B、C、D。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的销售额,包括已经售出实际收取的货款和应
当收取的货款。B盗窃或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样应当计入犯罪金
额。罪犯抛弃的提包,是其占有后的处分行为,应计算在犯罪金额之中。c消费也是一种非法
占有;D丁另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97万元。    ‘
    31.A、B、C、D。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对抓获同案犯起了重要的或关键的作用。
    32.C、D。追诉时效的起算。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3.B、D。1998年6月盗窃价值1300元的耕牛,法定最高刑为3年,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
5年情况,该项罪行的追诉时效为5年,到2009年8月间再次盗窃时,已经经过5年的追诉时
效。故产生2个效果:(1)不发生时效中断I(2)与后面的盗窃罪之间不构成累犯。
    34.B、D。解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AC属于“可以”附加的情形。
    35.C、E、F。AB不是形迹可疑型投案。C辩解、上诉,不妨碍自首成立。D纪检部门办
案中对自首的认定,参照司法机关的掌握。D中的甲被“双规”,类似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主动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的,不是自首。E也属于“送子归案”的情形。F嫌疑人因司法机
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因口
信、电话通知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36.C。解析:减刑的对象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不包括死缓犯。
死缓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缓刑
犯一般不减性,但是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因减刑依据是服刑表现,需一
定时间考察才可确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所以减刑需要一定的起始和间隔时间;罪犯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
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
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L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问隔时间的限制。故,C项是正确的。E错,应自死缓两年期满第二
日起计算不少以12年。
    37.ACD。解析: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
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第4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呵以依法单处罚金。    

    38.AC。提示:追诉时效中断(或从新起算)
    39.c。解析:甲交代同案共犯的乙的自然情况,对抓获同案犯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不属
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的立功。与之相对应的是C,丙交待出丁的藏匿地点,从而帮助公安机关
将其抓获的行为属于“协捕”行为,应当成立重大立功的行为。
    40.ABC。参见《刑法》第75条、第84条。关于D,“未经考察机关许可”不得行使游行集
会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属于管制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不得行使游行集会言论出版等
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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