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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直找不到合适的机会,只得悻悻离开
C.丁因妻子有了第三者而不堪舆论压力被迫离婚,但心中始终觉得是一种耻辱。他
多次扬言不会放过那个第三者,要让第三者家破人亡
D.戊为了盗窃某高校计算机房中的电脑,在计算机房周围进行“踩点”,引起了教学
楼值班人员的注意,报告给学校保卫部门将丁某抓获
30.下列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是:( )
A.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
未运离现场的
B.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的 .
C.丙构成抢劫罪并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财物的
D.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再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
程中被警察当场查获的
答案及解析
1.A。提示:预备犯的时间条件: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2.C。提示:既遂的观念。A有的“目的犯”既遂,不以目的实现为必要,如绑架罪以“勒
索财物为目的”,但扣押了人质就既遂,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但实施拐骗、运送、收买行
为之一就既遂,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B比如《刑法》第114条(放火、爆炸等)、第116、117、
118条规定的危险犯既遂,就不以发生特定结果未必要。但本题的“结果”只是在狭义结果的
前提下才正确。若广义理解结果,即认为是对客体的侵害与威胁,这种广义结果与危害性同
义,则是构成要件和既遂的要件,B的说法就不完全正确了。C注意,这里的犯罪构成特指分
则各条规定的各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因为通常以基本犯既遂为基准。D因为以构成要件
被完整实现为既遂的标准,所以实行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但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没有被完整实
现的,仍没有达于既遂。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也说明实行行
为实行终了未必既遂。
3.A。提示:本题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要点是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
了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归于未遂,即一个犯罪过程已经独立、完整地结束,出现犯罪未遂
的结局,应当以未遂犯论处。甲乙后来放弃了“将来再次”加害的意思,应当属于“第二次”加害
行为的中止。处理时应当择重以第一次的杀人未遂为准,放弃将来再次加害作为犯罪后的悔
罪表现考虑。注意,若犯罪过程没有结束(即犯罪过程中),(1)自动放弃犯罪的;(2)或自动
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3)或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B。提示:预备、未遂的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
需要因罪而异具体加以判断。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但不同的方式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
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看到,当然
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
是预备犯。
5.A、B、C。提示:C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
6.A、B。提示:B教唆犯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确实小的,可以是从犯。C对教唆犯按照
教唆的犯罪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罪名。教唆他人绑架的,适用第239条和第29条,以绑架罪(教
唆)定罪处罚。注意,某种教唆行为被分则独立规定为犯罪的,不适用第29条教唆犯的规定。
7.A、C。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故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买卖香烟
的,包括真烟,属于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假烟,同时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择一重罪处
罚;如果有专卖许可,则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是
犯罪既遂;没有查到销售额,但查处的数量折算金额达到1 5万元以上的,按照未遂追究刑事责
任;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待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
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8.B、D。对于甲某行为属于A还是B多少有些争议。对于D,关键在于有无造成损害结
果的判断,如认为致一人有中毒症状,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应当减轻处罚。
9.A、C、D。提示:A是意志以外,属于幻觉、错觉的情况。B是自动的,因为警车只是提
醒了行为人的良知,使其感觉到法律威严的存在,行为人因此而放弃犯罪·并不是幻觉造成的,
因而应当认为是自动的。C是未遂,因为杀人罪是结果犯,而结果并没有出现。D是意志以外
的,这种情况又称为犯罪的撤退,这种撤退并不是因为良心的发现,而是因为行为人以为遭遇
到了困难、进行不下去了,属于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虽然犯罪在客观上是能够成功的,但主
观上以为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碍,因而被迫犯罪撤退的。
除此以外,形态问题还涉及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这一点主要靠类型来把握。如:甲某在路
上遇到小孩乙某(4岁),看到小孩在公路上行走就产生了将其拐走卖钱的想法,将小孩带到广
东的亲戚丙某家谎称是自己的小孩想送人收养,并要求丙某帮助联系收养人以借机获取财物,
过了一个星期仍然联系不到收养人,甲某只好将乙某从广东接回,放到发现乙某的公路旁,乙
某很快被家人找回,这种情况下甲某的行为是拐卖的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像一些侵犯自由的
犯罪如:非法拘禁,拐骗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绑架,诬告陷害等这一类的犯罪是行为犯,行为
犯不以实现犯罪目的为既遂要件,本案中行为人把小孩抱走以后就意味着犯罪已经既遂,所以
本案是拐卖儿童的既遂。.本案是不是犯罪的中止?行为人不是将小孩送回来了吗?本案不能
认为是中止,因为即使我们认为犯罪过程没有结束、没有既遂,行为人由于没有找到买主无奈
只好把小孩送回去了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应当认为是犯罪的未遂,行为人把乙某送回去是被
迫的。从时间上是既遂,从原因上对本案也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而是意志以外的,没有成立中
止的余地。
1 o.C。提示:(1)绑架罪以绑架、扣押行为完成为既遂。(2)“放火”目的是吸引他人注
意,为绑架丙制造便利,是绑架的犯罪预备行为。若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若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应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11.A、C。乙某缺乏绑架的共同故意,故不构成甲某绑架罪的共犯。因为绑架包含非法
拘禁,按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非法拘禁罪上具有共同性,可成立非法拘禁罪共犯。丁某缺
乏中止的有效性,故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12.A、B、C。提示;A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参见第17条)。通说认为
教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属于将他人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况,是间接正犯即实行犯
不是教唆犯。B教唆他人教唆犯罪,同样成立教唆犯。C教唆未遂,成立盗窃罪(教唆),可以
从轻减轻处罚。“独立性”说,即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可罚性),不依存于被教唆人,不
以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为要件。教唆他人犯罪并同时教给一定的犯罪方式的,通常只需
要以教唆的犯罪一罪定罪处罚。
13.A。提示:间接正犯。
14.B、C。要点是把羊群赶在山窝处,尚未取得控制,即盗窃尚未既遂。因为丁某是在盗
窃既遂之前加入的,故属于中途加入,构成共犯(承继的共犯)。在他人犯罪之后,帮助转移赃
物的,是单独的掩饰犯罪所得罪。
15.A、C。胁从犯。(1)若被胁迫到完全丧失自由意志程度,则不为罪,因为刑事责任是
以有相对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的,绝对强制下的举动,不是人的行为。(2)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
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3)期待可能性: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太高了?对国民合理要
求的尺度实在难以寻求,且难以达成共识。
16.D。抢劫罪的预备犯。因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即被迫结束。抢劫罪着手:为取财而
开始了实施暴力、胁迫行为。
17.C。本案要点是没有造成法定结果的情况下能否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甲某没有杀
人的直接故意,没有发生死亡结果,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在间接故意的情况
下,通常要发生特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间接故意通常不成立未遂罪。因为没有造成轻伤以
上的伤害结果,按司法习惯,一般也不认为构成伤害罪(未遂)。注意:理论上,故意伤害他人
未遂,“情节严重”的不排除定罪处罚的可能性。另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18.D。因为本罪的行为是“出售”,行为人“购买”后未能售出,故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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