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按普通邮件传送。
2.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入境交通工具,不签发入境检疫证。
5.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6.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必须将其隔离。
7.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可以就近火化。
8.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经过卫生处理可以将尸体移运。
9.对所有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都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0.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11.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只能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不能要求其出示卫生证件。
12.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卫生检疫机关发给的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1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14.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6.《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隔离”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17.《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留验”是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18.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19.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20.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未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21.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22.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必须在到达口岸实施卫生检疫。
23.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24.对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不实施卫生处理。
25.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26.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