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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

    06-21 15:48:09    浏览次数: 359次    栏目:高三政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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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是()
   ①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     ②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和智慧,使之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保证     ③劳动者必须履行的责任    ④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前提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新《公司法》五大亮点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后的《公司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与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更加贴近现实需要,体现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创新和发展,对公司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其中,新《公司法》的五大亮点特别引人关注,值得创业者、投资者、经营者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人士等认真研究、体会。
亮点一:公司“门槛”降低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3万元,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同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500万元。 新规定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对于想创业却没有丰厚资本的年轻人,这无疑是一阵春风,将催生经济活力。
亮点二:“一人公司”新鲜登场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法首次确立了“一人公司”主体的合法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解除了对股东人数设立下限的约束,并为此独立设立专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一人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亮点三:出资方式更加灵活                原公司法的出资要求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只要求满足三个要件:1.具有货币价值,即可以用货币来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举个例子,股权就可以出资作为注册资本,因为股权可以用货币评估,也可以转让,而且尚无明文禁止出资——当然,具体的操作方式尚需出台有关细则。            新公司法在出资方面的规定可谓具有革命性,除了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措词修改为“知识产权”外,更核心的是提高了非货币出资额的比重——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相当于允许非货币出资额可以达到70%。这些革命性、时代性的规定充分发挥了非货币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亮点四:公司对外投资的限额已经放开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见,新公司法取消了投资比例的限制,从而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亮点六:分红获利公司章程说了算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工商部门的章程的标准范本里,对上述法定内容予以了强制性的落实。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这部新鲜亮相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的改动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今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
    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现行公司法过于突出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也不完善。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
    根据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据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人公司”写入法律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尽管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写入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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