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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第12号

    01-22 17:16:26    浏览次数: 659次    栏目: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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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亏损是由于一个可以辨明的并且不是反复发生的原因产生的,以及 

(2)企业已经建立了很长时间的获利记录并预期将继续保持下去。 

29.递延税款余额中贷方金额的存在,可以证明与结转后期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至少能够部分实现。 

在递延税款余额中反映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本身将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应税所得,可以抵消由应税亏损获得的税款的减免。如果税法限制了将应税亏损结转后期以抵消将来的应税所得的期限,那么只有在这一有限的期限内将要转回或可以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才可以用来抵消应税亏损从而实现税款的减免。作为抵消应税亏损的结果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而其借项则应结转下期,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一部分。这一借项的金额应加以揭示。 

30.如果与过去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并未包括在亏损年度的净收益中,以后用应税亏损与应税所得相抵消的办法而实现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实现期的净收益中,并应加以揭示。 

资产的价值重估 

31.在财务报表中一项资产重估后的金额如果超过了其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这一替代金额一般不能成为确定应付税款的基础。只要重估的资产可以对不是根据历史成本或税法允许的其他方法计算的会计收益产生借项或贷项,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就将存在一项差异。对这种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应根据与价值重估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32.一种处理方法是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价值重估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中。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当第对段所述的差异在价值重估以后的期间发生时,与此差异有关的纳税影响应借记递延税款余额,因而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在有些情况下,纳税影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因而相应的金额就从递延税款余额转入价值重估帐户之中。 

33.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揭示与价值重估日资产帐面价值的增加有关的潜在纳税影响的金额。在以后的各期中,潜在纳税影响的金额应加以修订,以反映第五段所述差异的纳税影响。 

附属公司和联营企业的未分配盈余 

34.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母公司还是附属公司的应付税款,都应确认为使用和负债,除非有理由假定对这些利润不再进行分配,或者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 

35.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既不确认母公司应付的税款,也不确认附属公司应付的税款的一个理由,可能是母公司为了长期再投资而将这些利润保留并且有权力保留在附属公司中。如果没有确认有关的未分配利润的税款,有时应揭示这些利润的累计金额。 

36.对于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应付的税被应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确认为费用和负债。当有理由假定这些利润将不再分配或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时,可以例外。 

37.如果税款没有全部计列,有时要对没有计税的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投资者的部分的累计额加以揭示。 

财务报表的呈报 

38.在确定企业的净收益时应包括这一期间的税款费用。 

39.与一项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的项目有关的所得方面的税款,应以与有关项目同样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其余额应加以揭示。 

40.在确定企业的净收益时,所得税通常作为税款费用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将交易的影响直接借记或贷记股东权益的某些情况下,有关交易的税款影响应按同样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并加以揭示,以便使这一税款可以与它们所应用的项目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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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与企业正常活动的会计收益有关的税款费用,在损益表中经常用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反映。属于一个非常项目的税款则应包括在非常项目中,因为税款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对这一项目的有关税额,应加以揭示。 

42.递延税款余额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与股东权益分开呈报。 

43.递延税款余额不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予以呈报。代表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余额可以互相抵消。 

44.在财务报表中区别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下,递延税款余额中流动部分的净额和长期部分的净额有时也要分别呈报,以保持流动和长期项目适当的区别。 

45.在以前已经支付但根据第22段的规定作为利用应税亏损的结果而应退回的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作为应收帐款与递延税款余额分开反映。 

46.根据第24段的规定由利用应税亏损所产生的结转后期的利益,与其他递延税款余额不同。这种结转后期的利益的金额可能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揭示。 

47.税款费用与会计收益的关系可能受到永久性差异和国外经营的当地税率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表中有时应对这些关系作出说明。 

揭 示 

48.下列有关应税亏损的项目,应于揭示: 

(1)按照第25和26段的标准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的税激减免金额; 

(2)作为在亏损年度没有进行会计核算但向后期结转的应税亏损的结果而包括在当期净收益中的税敌祛免金额;以及 

(3)有关的纳税影响设有包括在任何期间的净收益中的应税亏损的金额及其将来的有用性。 

49.下列事项应单独加以揭示; 

(1)与企业正常活动的收益有关的税状使用; 

(2)与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有关的税合使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结合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铭设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资产重估价值的全因超过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的任何纳税影响;以及 

(4)对税改目用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突的说明(如果不能用报告企业所在国的有效税率加以说明的话)。 

纳税或有事项 

50.未在本号准则中涉及的与所得税有关的任何或有事项,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加以处理。 

过渡性规定 

51.当以前采用应付税款方法的企业,第一次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呈报税款费用时,应该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求调整财务报表,以便记录累计的递延税款余额; 

(2)在变更的期间和以后的期间,对任何未作记录的在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之前已经累计的递延税款余额加以揭示。 

在计算予以报告的收益时扣减的税款费用,应该与一开始就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所得出的结果相同。当采用上述第(2)种方法时,对于在发生时未进行会计核并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而作出的帐户调整,应借记(贷记)日在收益帐户,或在损益表中作为一项非常项目加以处理。 

生 效 日 期 

5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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